冒用朋友身份及汽车信息办理汽车信用卡,并在市内商场连续购物,透支额达9979.35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未能及时归还。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男,1968年3月出生。2009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在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汽车行车证及汽车行驶证,在新乡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汽车信用卡,后在新乡市各大商场陆续消费恶意透支,截止至2011年4月12日,宋某持该汽车信用卡透支本金9979.35元,利息3033.03元,后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宋某未能及时归还欠款。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宋某将全部欠款归还建设银行新乡市支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超过还款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