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五旬男子中午醉酒后从饭馆偷出一把刀,并于当晚连续实施三次抢劫,价值共计24.4元。在法庭上其辩称得过精神病,酒后脑子不清醒,根本没去过案发现场,但经鉴定其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俞某,现年54岁。2011年3月13日中午,俞某醉酒后从中原路某饭馆偷一出把刀。当晚19时许被告人携带该刀,在新乡市解放路与中同街交叉口,持刀强行将被害人贾某黄色铜质戒指(价值3元)要走;19时50分许,被告人俞某在新乡市和平路工商局对面便道上,持刀强行将被害人王某的轿车门拉开,向其索要10元钱,后要走被害人王某15元钱;20时许,被告人俞某在新乡市和平路邮政大楼前路旁,将被害人张某兜内的红色手电筒(价值6.4元)盗走,张某发现后,上前索要,俞某将刀亮出后将手电筒抢走。开庭时,被告人俞某辩称其得过精神病,且酒后脑子不清醒,其根本没从那里经过,也没干过这些事,刀是其拾的,不是偷的。但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俞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第三起犯罪事实系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仍构成抢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俞某被动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及被告人俞某犯罪侵犯的对象部分系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等情节,牧野区法院依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