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借用手机惹纠纷 醉酒女士打伤“的哥”

  发布时间:2012-05-24 17:50:21


    一醉酒女士在乘坐出租车时,因自己手机没电便向师傅借用手机,岂料她拿着师傅的手机跟朋友聊天,师傅便向其示意要回,哪知这一下可激怒了这位女士,飞脚跺向师傅将其打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酒醒后的该女士后悔不已。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女,1976年4月出生。2011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和几个要好的朋友搞聚会,边聊天边喝酒,结果把酒给喝多了。在乘坐闪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余兴未尽,想给一个朋友打电话继续聊聊,由于自己手机没电了,便向师傅借用手机。师傅以为她有事要打电话就借给了她,可哪料到她竟拿着自己手机跟朋友聊天,于是便向其示意要回手机,引起被告人高某不满,后被告人高某用脚跺被害人闪某面部及上身,造成闪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闪某所受损伤属轻伤。庭前,经过法官调解,被告人高某与闪某达成赔偿协议,闪某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34241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