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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破产管理人缓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1-10-27 16:08:10


为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有效控制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和债权人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河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结合法院破产审判实际情况,近日,牧野区法院对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作出了缓交诉讼费,判决前交齐费用决定。

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河南中信会计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经审查,出资人李文玉尚欠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出资款项1020万元,至今未到位,案件受理费高达83000元,河南中信会计事务所因为是破产管理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案件受理费,已在上次的诉讼中因错过缴纳时间,无奈接受按撤诉处理的结果,在此次诉讼中,管理人按着法院缓减免的规定,主动申请要求缓减免诉讼费,牧野区法院了解到情况后,立即请示领导作出缓交诉讼费,判决前交齐费用的决定,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渡过难关。牧野区法院的这一举措,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诉累,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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