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的开展作为解决行政诉争的方法之一,有着投入成本小,实际作用大的特点。它的优势在于通过司法、行政多部门连动配合,从根源上解决诉讼纠纷,以达到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牧野法院严格贯彻最高院及上级法院关于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的精神,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倾心谱写和谐曲。
一、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凡是案情重大,关系复杂,调解工作难度较大的案件,分管副院长和院长都会亲自参与,尽量使案件的到高效妥善的解决。我们所追求的不仅要做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创造社会和谐。为此我们不断努力。
二、党委、人大的大力领导,密切监督与支持。在行政案件实践中,我们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总结实际经验和教训,力争得到党委、人大的支持。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向党委和人大回报自己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党委和人大对院调解工作的把握,赢得了党委和人大的大力支持,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坚实的后盾。
三、坚持在巡回办案时,在自愿、合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始终坚持在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在诉讼中,不强迫当事人特别是不强迫原告接受和解,不无原则的“和稀泥”,不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每个案件都通过细心、耐心、热心的摆事实、讲道理以及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寻求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配合。
四、紧密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举一反三,深入查找自身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思想渊源,进一步端正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耐心,更有力的措施,带着深厚的感情,用真心,真情,下真功夫去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真正有效保障司法的尊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为谱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上华美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