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燃油助理三轮车逆向行驶被他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上,对方受伤住院自己反倒赔医疗费,心有不甘理却应当。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89.35元。
2011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自己的燃油助理三轮车沿道路逆向行驶时,眼看原告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冲着自己直线过来,李某感觉不好立即将车停了下来,可吴某却未能将电动自行车紧急停车,撞在了李某所骑的三轮车上,将腿部撞伤被送进了医院。经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原告吴某出院后向被告李某讨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告以自己被撞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原告吴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牧野区法院遂依照《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