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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事未成出手打伤人 构成轻伤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1-09-26 17:16:10


    因翻盖房屋时与承建者之间存有未解决的问题,便到其家中说事,可是事未说成,却一时冲动将承建者的妻子打成轻伤,被判刑罚后悔已迟。9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其家翻盖房屋与承建者原某存有一些摩擦,便于3月26日晚上到原某家中说事。事说未成,却与原某夫妇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情急之下用手对原某妻子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丰某耳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丰某所受损伤属轻伤。庭审前,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丰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丰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丰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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