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男子去澡堂洗澡,洗完澡后因为浴费的问题发生了争执,最后演变为扭打,没想到该男子情急之下竟然咬掉老板的半块右耳朵,幸好救治及时,被咬掉的耳朵又被接上。6月2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尚希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2000余元。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希有与朋友一块去牧野区某浴池洗澡,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和朋友洗完就出来了。在吧台结账的时候尚希有因为浴费的问题与服务员争执起来,朋友见状就把他拉走了。二人刚走出浴池不远,浴池的老板就追了上来,尚希有与老板再次因为浴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刚开始是互相谩骂,最后演变成了扭打在一起。只听“啊”的一声,老板迅速捂住自己的耳朵,没想到尚希有在情急之下竟然咬掉了老板的半块右耳朵。闻讯赶来的人赶紧把浴池老板送到医院,医生查看伤情后通知家人马上回去找被咬掉的半块耳朵,所幸时间不长,老板的耳朵又被接上。经鉴定,浴池老板所受损伤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老板以被告人尚希有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希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尚希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尚新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减轻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案情,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