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某医院的年轻小护士在更衣间将同事的信用卡盗走,次日在某商场多次刷卡消费5000余元,后又套现3000余元。5月2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小丽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小丽于2010年7月从新乡市某卫校毕业,毕业后在一家医院当护士。小丽在学校的时候办过一张信用卡,因为工资很低她常常是“月月光”,信用卡则帮了她的大忙,时常可以解她的燃眉之急,但是她也因此经常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窘境。2011年3月底,小丽眼看信用卡透支的还款期限就要到了,可是前不久刚刚发完工资,她干着急没办法。2010年4月初的一天,小丽交接班在更衣间换衣服的时候,突然发现同事李小娜的更衣柜竟然没有锁,里面还放着李小娜平时背的包。她一想小娜平时都不缺钱,包里也肯定有钱,她张望一下四周确定没人后,就拉开了包的拉链,翻了一下发现包里没有现金,只有几张卡,逐一看看,看见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因为经常与小娜在一块,她知道这个银行的信用卡在商场的pos机上刷卡可以不要密码,并且刷卡后可以以退货的方式套取现金。于是她就把信用卡拿出来装进口袋,然后把小娜的包放回原状。第二天,陈小丽在新乡市某商场多次购物,共花去5000余元,事后又退去部分商品套现3000余元,然后拿出1000多元还了自己的信用卡,其余的均挥霍了。李小娜第二天下午发现信用卡丢失后就立马去银行挂失,得知卡内已经少了5000多元时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晚,在民警正常询问李小娜的同事时,陈小丽主动坦白交代了事实。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刘利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普法: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盗窃的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办案法官认为,该款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真实有限的信用卡,并且包括借记卡在内,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限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根据目前我国的刑法还难以定罪,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如果盗窃的信用卡的本身数量较多,累计工本费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可以构成盗窃罪。此外,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照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也希望广大群众充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学术理论差异,以上普法观点仅代表该法官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