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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法院开庭审理首例“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5-17 15:06:31



    5月17日,牧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杜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牧野区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实施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

  2019年2月1日14时50分许,杜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发声碰撞,造成驾驶人郭某及乘坐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2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审査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当庭宣判。

    该案秉承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原则,对出庭流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予以了简化,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认罪服罪的效果,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极大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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