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牧野法院在行动!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惩高压态势,近日,牧野法院依法公开对郭某等14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罪一案,李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陈某、唐某等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杨某某、张某某等6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进行了集中宣判,32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刑罚。
一、郭某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诈骗罪一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利用家族势力拉拢、安排多人进入村委会任职,严重影响本村的正常工作管理秩序。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等人到该村附近多处工地通过堵门、阻挠施工等手段达到索要工程的目的。此外,被告人郭某还以某加油站拖欠该村租金为由,以村委会名义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人员对加油站的进出口进行封堵,并派人看守,致使该加油站造成经营损失2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采取假报工资单及用工单的手段,骗取村集体财产1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采用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相对固定,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其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牧野区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14名涉恶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二、李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张某、路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成立放贷公司,向不特定人员高息放贷,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周某丁陆续加入,对还不上贷款的借贷人进行违法讨债,被告人李某多次纠集集团成员采取随意发上门讨账视频、更换借款人或担保人房屋门锁、长期占房居住、电话辱骂、张贴房屋租赁协议、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家门口喷涂还款字迹、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讨债,严重干扰、影响到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被告人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固定办公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对借贷人、担保人及家庭成员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
牧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8名涉恶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陈某、唐某等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唐某等人以找工作、谈恋爱、做生意等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胁迫被害人留下接受考察,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灌输传销思想,强迫其缴纳财物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唐某等人将传销人员纠集在一起,有固定办公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抢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
牧野区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4名涉恶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四、杨某某、张某某等6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找工作、谈恋爱、做生意等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胁迫被害人留下接受考察,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灌输传销思想,强迫其缴纳财物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将传销人员纠集在一起,有固定办公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抢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
牧野区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6名涉恶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