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法院首起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宣判
11月3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零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张某、路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成立放贷公司,向不特定人员高息放贷,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周某丁陆续加入,对还不上贷款的借贷人进行违法讨债,被告人李某多次纠集集团成员采取随意发上门讨账视频、更换借款人或担保人房屋门锁、长期占房居住、电话辱骂、张贴房屋租赁协议、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家门口喷涂还款字迹、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讨债,严重干扰、影响到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固定办公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对借贷人、担保人及家庭成员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相对固定,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八名被告人采取软暴力方式,有组织地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滋扰、纠缠、恐吓借款人或担保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路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周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周某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丁在实施第七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路某、周某甲、李某、周某丙、周某丁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路某、李某、周某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