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实施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大举措。学习好、贯彻好《人民调解法》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介入早、方法灵活、成本低廉、容易执行。它被我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4月6日下午,牧野区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人民调解法》,深刻理解其立法精神、调解原则、当事人在调解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调解的启动程序、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或无效等的具体规定。
院长魏敏在学习中强调: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平安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今后牧野区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平安建设这个主题,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诉讼调解为保证的大调解格局,唱响“有纠纷要调解”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