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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波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公诉案

发布时间:2018-01-17 14:51:56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3月25日,根据申请人崔某某提供的线索,我院依法查封了梁某某名下的部分财产,有赤霞珠干红窖藏118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92窖藏19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1999为68箱(6瓶装)、莎当妮干白金瓶橡木桶14箱(6瓶装)、35年老树葡萄酒赤霞珠22箱(10瓶装)、双河大曲1732为19箱(6瓶装)、王大名窖酒23坛。2015年7月9日发现上述被查封财产已被转移,随即给被执行人梁海波作了询问笔录,被执行人承认上述物品已被处理,被执行人梁海波涉嫌故意藏匿财产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2015)德开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不能履行。

(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的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正处于侦查阶段。

责任编辑:执行局    

文章出处:德州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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