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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2-19 09:50:43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4日,王某向朋友小慧借款5.7万元,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承诺在2002年年底还清借款。眼看到了还款期限,小慧并没有见到王某前来还钱。经过多次催要,王某竟然玩起了“躲猫猫”,电话不接,家也不回,人间蒸发了……无奈之下,小慧将王某告上了法庭。2003年5月10日,牧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一次性支付小慧5.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还是没有积极按时履行义务,小慧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对王某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时,发现其为了躲避债务早已将房产以7.6万元的低价转让。后该院对王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实时监控。自2008年至2012年间,王某与其妻子的银行账户过往资金达20万元以上,对此,执行员立即对王某及其妻子的账户予以冻结、划拨,将银行账户的1.87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12月12日,牧野区法院对王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因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立即偿还小慧7万元。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到案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经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了小慧的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该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王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房产抵押的情况下,王某将财产进行转移,客观上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状态,以为这样就能规避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告诫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耍小聪明,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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