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采取躲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薛向阳向李桂菊借款122000元,在偿还了54000元后便不再还钱。2014年1月18日,李桂菊将薛向阳告上法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新牧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薛向阳偿还李桂菊欠款5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薛向阳未按期履行。2015年2月4日,李桂菊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薛向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但薛向阳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始终未能找到薛向阳本人,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在电话中,薛向阳自始至终都向法官表示没有钱偿还,并保证有钱会尽快偿还。在查询薛向阳名下财产时,执行法官发现薛向阳妻子有一处门店,正在做着卖家具的生意。面对着薛向阳的躲“猫猫”游戏,执行法官决定对该门面的财产进行固定和查封,并将此作为关键性证据,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薛向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2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薛向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向阳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薛向阳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故该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薛向阳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逃避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向薛向阳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可薛向阳仍我行我素,继续逃避执行,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