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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务人员”冒领赔偿款 法院定罪贪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01-26 17:04:44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一般说来不能够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是新乡市牧野区XX乡XX村的村会计汤孝林私造本村的村民册冒领占地赔偿款,2011年1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汤孝林作出一审判决,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把事实及法律慢慢说来:

   被告人汤孝林,男,1962年出生,原系新乡市牧野区XX乡XX村的村会计。在2003年8月至2008年5月的任职期间,和时任村支书张冠中(已死亡)预谋,利用办理高速公路赔偿的职务之便,在本村村民张硕宗等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有该九人姓名的假补偿表,并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办了九张存折。最后,汤孝林将“补偿款”十二万从中取出。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汤孝林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所以说,汤孝林在此案中的身份可以认定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孝林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十二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但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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