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蟊贼太疯狂 重操旧业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7-04-05 18:22:26


    家住新乡的朱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判处刑罚,2013年3月20日减刑刑满释放。出狱后朱某却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再次伸手盗窃时被抓获。

    2016年11月6日1时许,朱某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豫新3号院43号楼下,将龚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白色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在途径该院西大门口时被正在值班的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后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047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3月15日,牧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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