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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老板黄金项链 九个月徒刑加上身

  发布时间:2010-10-27 14:34:13


    本来帮老板搬家,见财起意,竟将老板的黄金项链盗走,最终难逃法律制裁。9月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永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罗永祥,男,现年32岁,初中文化,在新乡市和平路某超市当理货员。2010年4月12日下午,因超市老板许某搬家,被告人罗永祥被叫去帮忙,在搬运衣柜时,罗永祥发现抽屉里有一条黄金项链,见四下无人,顿起歹心,遂将该项链装入口袋,然后谎称身体不舒服离开了。事后将该项链卖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7818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永祥赔偿被害人许某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永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九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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